法條原文
第四百一十七條 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容易腐爛、變質的,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法條文義解釋
這既是行紀人的一項重要權利,也是一項重要義務。對于委托人委托行紀人處理的委托物,交付行紀人占有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行紀人應當和自己的利益一樣,經委托人同意,為保護委托人的利益及時地處分該委托物。行紀人一時難與委托人及時取得聯系的,應當和處分自己的物品以同樣的注意和謹慎來合理處分委托物。行紀人即有權利也有義務這樣做。
白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