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原文:
第三百三十九條 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人。研究開發人取得專利權的,委托人可以免費實施該專利。
研究開發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受讓的權利。
法條文意解釋:
本條是對履行委托開發合同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的規定。
委托開發的技術成果的取得,一方面是由于委托方提供了研究開發經費和大量技術資料等物資條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研究開發方付出了大量的創造性的腦力勞動實現的,因此委托方和研究開發方都對此做出了貢獻,都應該對此成果分享權利。當然,值得注意的是,本條分享和約定的只是財產性權利,對于精神性權利,如署名權,歸研究開發方。
法律規定當事人無約定時,將申請專利的權利賦予了研究開發方,因為技術成果的獲得是通過開發人員的創造性勞動實現的,沒有現成的規范和工藝可循。這點也與知識產權法保護創造者的權利的立法精神相一致。但是根據公平原則,也要照顧委托方分享技術成果的權利,維護委托方的合法權益。所以本條規定,訂立合同時沒有約定,申請專利的權利歸研究開發方時,委托方享有以下權利:(1)研究開放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該項許可不能撤銷,也不能像許可使用合同定有期限。(2)研究開發方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先受讓該專利申請權。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轉讓方將其就特定的發明創造的申請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支付約定價款作為對價。優先受讓是指在同等條件下,委托方比其他人可以優先獲得該專利申請權。(3)委托方在發明創造沒有獲得批準前,也可以對該發明創造享有實施權,但是應該履行保密義務。
當然,委托開發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委托開發完成的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這時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
俞里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