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原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 當事人約定易貨交易,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
法條文義解釋:本條是關于互易合同的規定。
互易合同是指當事人相互交換標的物(非金錢),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合同。以物易物是早期商品交換的合同形態,貨幣產生后,買賣合同漸居統治地位,互易合同衰敗。而當今社會仍有易貨交易,所以一般各國立法都給互易合同留有一席之地,但只是簡略地規定互易概念。其余如互易人的權利義務等,則參照買賣合同的相關規定。
互易合同的根本特征是以物易物的實物直接交換合同,沒有價金給附。附補足價金的互易,應視為互易和買賣的混合合同。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視為出賣人或者買受人。因此,互易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視為出賣人或買受人。因此,互易合同準用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但因其特殊性不能適用的除外。
參照買賣合同的有關規定,互易合同當事人負有以下義務:
1.依合同約定互為交付標的物并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或者其他權利。若互易當事人雙方同時受領標的物的,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無約定,并且當事人雙方先后受領標的物的,標的物的所有權自后受領的一方受領時起轉移。
2.當事人互相對其交付的標的物負有瑕疵擔保義務。
3.如果互易為附補足價金的,附補足價金義務一方除附第一項義務外,并負有按照約定補足價金的義務。
(根據胡康生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釋義》、張新寶、龔賽紅編著《買賣合同 贈與合同》、李國光主編《中國合同法條文釋解》、奚曉明主編《合同法講座》和江平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精解》編著)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