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原文
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法條文義解釋
本條規定了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抵銷權可以向受讓人行使。既然受讓人接受了讓與人的債權,那么為了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受讓人對于讓與人基于同一債權而應該承擔的義務也應當承受,包括債務人的清償抵銷權。由于合同權利的轉讓知識發生債權人的變更,而不設計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內容的改變,因此并不影響債務人的合同權利。債務人在原債權人轉讓其權利后,可以向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主張抵銷。通過抵銷,節省給付的交換,降低交易成本,同時確保債務人的債權。
所謂抵銷,就是二人互負到期債務,各以其債權以充當債務之清償,而是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本法第99條對抵銷進行了規定。
債務人向受讓人主張抵銷權除了具備本法第105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兩個要件:(1)債權轉讓發生效力,即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2)債務人對原債權人即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也就是說該債權已屆清償期。
鄭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