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某曾經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收審1年多,被無罪釋放后請求刑事賠償,審理案件的慶陽地區中級法院做出不予賠償的決定書。2014年12月23日,省高院指令慶陽中院重審該案。2015年7月16日,案件在慶陽中院進行了公開質證。10月26日,記者獲悉,慶陽中院就該案宣判:由寧縣檢察院賠償王某某被錯誤逮捕羈押379天賠償金83273.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共計87273.88元。
經查,1994年1月24日,王某某因其嫂子與張某結算工錢發生糾紛,伙同其兄等5人尋找張某理論,其間發生廝打。張某當日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腿軟組織損傷”,心電圖報告“竇性心律,左心室肥厚勞損”。1月27日,張某左腿軟組織損傷痊愈出院。2月1日上午張某起床后感覺心里難受,隨后死亡。經法醫鑒定,張某的死因為心臟病急性發作,與本外傷無因果關系。
案發后,1994年2月3日,王某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收審,1995年1月23日被判無罪,2月16日被釋放。獲釋后王某某請求刑事賠償,1996年3月21日,慶陽地區中級法院做出不予賠償的國家賠償決定。
20年后,案件由上級法院指令慶陽中院重新審理。慶陽中院賠償委員會認為,寧縣法院刑事判決書認為,1994年1月24日,王某某與張某發生廝打致其腿部軟組織損傷屬實。同年2月1日,張某在家心臟病急性發作死亡,與本外傷無因果關系,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故王某某被判決無罪,國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某申請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蘭州晨報 記者 董子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