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下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本次保險法修改共新增24條,刪除1條,修改54條,修改后共9章208條。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梳理修改部分發現,相較現行《保險法》,對產險、人身險、中介機構、資金運用、公司內部治理、違規處罰等,都進行了修改。修訂原則是放松業務管制、擴大保險資金運用范圍,新增完善公司治理、風險控制的要求條款,及“償二代”規則下對應的法規調整等。
根據該份意見稿,監管機構將就再保險、互聯網保險、公估人管理、糾紛調解制度、保險集團、相互保險等管理辦法陸續制定并出臺。同時,國務院還將制定由財政支持的巨災保險制度管理辦法。
多位業內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2014年12月保監會曾向保險行內內部征求過一版“改動較為激進”的意見稿,這次公開征求意見稿刪去了彼時一些內容,例如原來希望調高保險公司設立門檻、允許壽險公司做醫療責任險業務等,公開征求意見稿中已經沒有了這部分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該份稿公開征求意見至2015年11月14日,新版保險法內容仍有待國務院整合意見后下發。
1.產險自留保費不再受
對財險公司而言,業務量不再是制約資本的因素。
產險業有一個著名的“4倍規則”——《保險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現在應實行償二代監管規則,征求意見稿擬將此條款刪除。
這意味著產險公司不需要將超過資本金和公積金總和四倍的保費強制分出給再保險公司。
“償一代規則下,公司的最低資本要求是與保費規模掛鉤的,保費收入越高,資本要求就越高。將要實行的償二代規則下,資本要求跟保費規模并無關系,利用財務再保險改善償付能力的方式將會失效。”14日,一位保險集團精算師對本報記者分析稱。
這意味著,對財險公司而言,業務量不再是制約資本的因素。一定資本下,風控越好,業務量就可以做得越多。
“產險業七成業務來自車險,而償二代下車險的資本占用是其他財險險種中相對少的。如果4倍規則不改的話,會出現一種情況是,使絕大部分業務是車險的產險公司,風險雖低但規模依舊受限,這與資本要求與風險掛鉤的新監管原則是沖突的,所以會刪除。但對于再保公司,明年車險業務分出減少,保險交易所出現后,再保市場會面臨很大的挑戰。”一位再保公司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稱。
“這也是倒逼再保功能回歸保障,而非僅通過財務再保險手段幫助保險公司提高償付能力,而一個是可能基于償二代規則進行產品創新。”一位財險公司人士對本報記者分析稱。
所謂“財務再保險”,是利用業務分出降低自留保費,同時通過再保攤回手續費提前實現利潤。償付能力充足率的計算方式是實際資本除以最低資本,如此一來,分母減小、分子增加,償付能力得到了提高。但實質上并沒有實現風險轉移,因為業務分出時即可獲得部分預估手續費進入實際資本,半年之后才會根據賠付率調整手續費,償付能力才可能會隨之下降。
2.人身險增加年金業務
但在年金經營上,目前仍在初級階段。
根據征求意見稿,人身險公司的業務范圍,在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保險業務的基礎上,增加了年金保險。而年金業務,包括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等。
“目前,企業年金市場基本飽和,增量市場較小,可能監管層出于對職業年金的考慮,因為職業年金目前還不是省級統籌,如果縣市級統籌的話,確實只有壽險公司才有這樣的機構分布。”一位保險公司壽險部門負責人分析稱。
目前經營企業年金的保險機構主要是專業養老保險公司。今年1月,國務院發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文件要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將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同時逐步實行社會化管理服務,提高社保經辦管理水平。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獲得的一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保險業累計受托管理4.3萬戶企業的企業年金計劃,占法人受托企業數的90%,累計受托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規模3174億元,高于銀行業(規模1365億元)和信托業(規模74億元)。
有業內人士認為,壽險公司和養老險公司對于年金業務的經營優勢各異,一方面養老險公司已經有相對成熟的業務來源,壽險公司的年金業務仍需其他監管部門審核批準;另一方面大型壽險公司銷售人員數量較多,分支機構分布較廣,在銷售和服務方面具有明顯優勢。
而在年金經營上,目前仍在初級階段。
“目前企業年金業務的利潤率不高,受托業務基本難以盈利,并且年金業務不計入保費收入。不僅如此,由于企業年金是團體業務,而目前壽險公司是以代理人為主要自有銷售隊伍的模式。”一位保險公司壽險部門負責人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