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海民初字第8872號
2008-04-07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
核心提示:民事裁定書
(2007)海民初字第8872號
原告崔明,男,漢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自由職業者,住(略)。
原告趙夢林,男,漢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龍,北京市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
民事裁定書
(2007)海民初字第8872號
原告崔明,男,漢族,1971年11月2日出生,自由職業者,住(略)。
原告趙夢林,男,漢族,1952年1月7日出生,中國美術家協會會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張龍,北京市酈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北京市韻泓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南街42號中建二局大廈15A06。
法定代表人張軍,經理。
委托代理人代紀柱,漢族,1978年12月8日出生,北京金信立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盛,漢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金信立方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職員,住(略)。
本院在審理原告崔明、趙夢林訴被告北京市韻泓工藝制品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一案中,原告崔明、趙夢林以雙方自行和解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申請撤回對北京市韻泓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崔明、趙夢林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崔明、趙夢林撤回對被告北京市韻泓工藝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四千五百一十元,減半收取,由原告崔明、趙夢林負擔二千二百五十五元(已交納)。
審 判 長盧正新
人民陪審員 程保榮
人民陪審員 王 桐
二OO七年 九 月 十 日
書 記 員蔣 強
2008-04-07 來源:互聯網 作者: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