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上千萬“沒了” 法人不知情
最近,云南銀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重地產)的法定代表人鄒先生很煩,銀重地產一筆1000多萬元的應收賬款被嵩明縣公證處公證到了云南某商貿公司名下。
鄒先生持有銀重公司70%的股份,公司另外30%股份由石先生持有。“從2013年9月到2014年6月,我個人向這家商貿公司陸續借款680萬元,期間還了150萬元,尚欠530萬元。這些借款,都是高利貸。”石先生說,債主逼得緊,去年2月4日,他背著公司法定代表人鄒先生和債主,到嵩明縣公證處作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書,將銀重地產1000多萬元應收工程款公證給商貿公司去收取。公證前他還刻了鄒先生的私章,偽造了鄒先生的授權委托書。
去年10月,鄒先生準備收這筆1000多萬元的工程款時,才得知款項竟被公證到他人名下。“公司1000多萬元莫名被公證到別人名下,我們只有找嵩明縣公證處反映,要求撤銷這份公證。”鄒先生說,他還向昆明市司法局公證工作處投訴。
昆明市司法局公證工作處工作人員表示:鄒先生對該份公證有異議的話,可親自到嵩明縣公證處申請復查,復查后嵩明縣公證處會作出決定,鄒先生還可以向公證工作處投訴。工作人員表示,公證機構對這種債權轉讓進行公證時,法定代表人應當到場驗明身份后,才能作出公證。
岳父母被女婿“弄死”
2006年3月,69歲高齡的匡某和老伴譚某從四川來昆明給女兒掃墓,順便去看望孫女,卻被女婿拒之門外,一怒之下兩位老人將女婿告上法庭,要求繼承女兒遺產。然而當兩位老人到官渡區房管局查詢該房屋的具體情況時,發現在房產檔案中一份官渡區公證處在2004年9月16日出具的《公證書》中竟載明:“匡某、譚某均先于女兒匡女士死亡”。二老大怒,將官渡區公證處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官渡區公證處的錯誤公證,并索賠5萬元。
官渡區公證處解釋:造成錯誤公證是由于二老的女婿張某向公證處出具了一份虛假的“死亡證明”,證實二老先于女兒匡女士死亡所致。
官渡法院認為:官渡區公證處未嚴格履行審查義務,從而作出了內容不真實的公證行為,應承擔因過錯產生的法律責任。判官渡區公證處賠償二老因其作出錯誤公證而造成的經濟損失5020元。
婚前房產被前妻賣了
趙先生2004年和金女士結婚,婚前他在新迎小區買了一套房改房。2006年,兩人協議離婚,這套房一直閑置。2007年8月14日,前妻找人頂替趙先生,并搞來兩本假結婚證,在昆明市明信公證處公證。內容大致為:趙先生與配偶金女士共同委托徐女士(金的朋友)出售新迎小區這套房。
2008年7月18日,徐女士再次拿著公證書到明信公證處,要求對趙先生的房子公證出售。同年12月12日,房子賣給了賴先生。賴先生買房后,拿著公證書到產權中心辦理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再以房屋產權證作為抵押,向銀行貸款21萬元。賣房所有款項進入金女士腰包。
公證處發現問題后,于2014年5月19日撤銷了出具的3份公證書。
昆明中院審理認為:明信公證處作為公證機關,應對趙先生的身份真實性、趙先生及金女士是否具有婚姻關系、涉案房子產權進行嚴格審查、核實。但明信公證處在審核時存在疏忽及過失,在僅有戶籍證明而沒有身份證原件的情況下,貿然確認了趙先生的身份。明信公證處未依法盡到審查、核實義務,做出錯誤公證損害了趙先生的合法權益,其行為具有明顯重大過錯。
焦點
公證作用有多大?
在涉及利益或權益發生交接改變時,人們通常會通過公證的方式進行確認。公證的法律效力究竟有多大,公證后是否可以認為上了“保險”?
西山區法院法官李文華昨日接受記者采訪時說,“公證”的特殊地位在于,在所有民事證據中,它的確具有最強的證明力。公證處公證的是當事人所需要證明的法律事實,而在對事實的公證過程中,公證員必須通過對當事人所提交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之后,確認當事人所需要證明的事實是真實有效的。比如在關于個人出生的公證業務里,公證人員就需要查看當事人提供的戶口本和醫學出生證明,用這兩份證明材料進行相互印證對比。所以公證后的證據的確具有很強法律效力。
不過,李文華提醒,很多人對公證不了解,認為任何事情經過公證處公證,就等于上了“保險”。其實不然,有時公證也會出現錯誤,且不具備法律效力。
公證出錯怎么辦?
李文華說,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