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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收拘安檢不仔細被拘留人自縊
宕昌縣人民檢察院以宕檢公訴刑訴(2015)4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某某、呂某某、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31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三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自己到庭參加訴訟。
宕昌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5年4月15日下午5時左右,宕昌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拒不執行判決的張月朝送押宕昌縣行政拘留所執行司法拘留。由于負責監控巡視的民警趙某某、呂某某在值班期間,不認真觀看監控視頻,帶班領導張某某在收拘時沒有認真做好安全檢查,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被拘留人張月朝于次日凌晨自縊死亡。
公訴機關針對上述指控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趙某某、呂某某、張某某作為監管場所工作人員,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疏忽大意,導致被監管人自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一款的規定,構成玩忽職守罪,要求依法判處。
辯護:多種原因致大意
三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沒有異議,并當庭自愿認罪。提出辯護意見稱,當晚看守所羈押的一名女犯人情緒激動,有自殺傾向,當晚的監控重點在那名女犯人身上,對被拘留人張月朝疏忽大意。另外,拘留所監控設備陳舊,視頻不清晰,未能及時發現張月朝自縊。
判決:三被告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審理查明,2015年4月15日下午5時左右,宕昌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將拒不執行判決的張月朝送押宕昌縣行政拘留所執行司法拘留。當晚,值班領導為張某某。期間,拘留所所長張某某及拘留所教導員袁某某具體辦理收押手續,在簽收完法律文書后,張某某未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能仔細對被拘留人張月朝進行安全檢查,致使張月朝將一根布條帶入拘留所。當晚負責監控巡視的民警趙某某、呂某某在值班期間,未能認真觀看監控視頻,不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未能及時發現并阻止被拘留人張月朝自縊,次日凌晨張月朝死亡。
宕昌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三被告人在其各自的工作崗位上沒有認真履行職責,疏忽大意,造成行政拘留所在押人員一人死亡的重大后果,負有不可推卸責任,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三被告人提出的辯護意見無證據印證,不予采納。鑒于三被告人在庭審中自愿認罪,本案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罰。2015年9月24日,宕昌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三被告人均構成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西部商報 記者 宋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