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見習記者蘇明龍 2015年12月30日下午,第十屆北京市律師協會消費者權益法律專業委員會和信息網絡與電信郵政法律專業委員會在北京市律協四層第四會議室聯合舉辦了網絡消費案例研討會。參會人員通過真實案例針對網絡購物中的價格欺詐、無理由退貨、售后服務、欺詐等問題進行研討,大家暢所欲言,表達了自己的觀點看,并就消費者的維權問題,從立法、司法、執法等不同角度進行了深入探討,會議取得了豐碩的成果。
北京市律師協會副會長邱寶昌致辭并發表了重要講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消保處處長陸原,北京市消費者協會副會長兼秘書長楊曉軍,北京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學會秘書長房仕齡,產品質量與安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學明,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法律顧問事務專業委員會主任盧子明,司法改革促進研究會主任高天玉,以及消法委和網信位的委員參加了會議。
此次會議主要圍繞當下網購熱帶來的侵害消費者權益的一系列問題展開討論。
1、“網店誤標價格,被判繼續履行”案例。
消法委秘書長耿軍介紹了“網店誤標價格,被判繼續履行”案例。經營者網上發布的商品信息明晰地記載了商品的名稱、價格、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符合合同要約的全部特征,并非產品的宣傳方式或者要約邀請。消費者按照網上設定的交易程序進行交易并完成訂購、付款,構成對網店要約的有效承諾,雙方間的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經營者應當對其發布的產品要約信息負責,如果以顯失公平等事由撤銷合同,將損害的是不特定消費者的利益,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遲遲未收到網購商品,電商構成違約還是欺詐。
消法委委員任新偉律師提供了“買書的困惑”案例。合同法專業委員會主任李學輝律師和消法委副秘書長孫曉敏律師從不同的角度,各抒己見,就電商遲遲不發貨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分析。分情況討論了在什么情況下電商應承擔違約責任,在什么情況下電商應承擔退一賠三的責任。
如果電商由于其他因素,如遭遇商品毀損、短缺等因素導致不能按期送達貨物,履行買賣合同,則屬于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是電商故意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則屬于《消法》第55條的欺詐行為,消費者可以依此向電商主張退一賠三。
3、“無理由退貨”時商家對消費者設置障礙的案例。
該案例是由消法委委員張靖權律師在網購手機時親身經歷的,引起了很多人的共鳴。
產品質量與安全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張學明律師認為,廣大消費者,在涉及到質量問題的維權案件中,往往由于標準的難以確定,導致質量檢測環節使整個案件復雜化。如果能夠避免,要盡量回避質量問題的檢驗。
消法委主任蘆云律師認為,《消法》第25條賦予消費者網購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除了4+1種情形外,不論商品是否有質量問題,消費者都可以在七日內,不需說明任何理由,進行退貨。當然,消費者退貨的商品應當完好,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此種情況下,電商要求檢測商品是否合格作為退貨的依據,是對無理由退貨設置了障礙,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網購商品存在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以及電商、電商平臺和物流企業的責任劃分界限。
消法委委員會周小翔律師在天貓超市購物時,出現了電商、電商平臺和物流企業三方相互推諉責任的問題。
消法委委員鄭環宇律師在評議案例中,一方面他支持建立自營或非自營電商的第一責任人制度,肯定了在類似維權案例中依靠消費者自身力量收集證據困難的現狀,希望立法中能夠出現特別訴訟程序,如小額訴訟,來方便消費者維權;另一方面在電商、電商平臺、物流公司的責任劃分上,由于物流公司大多數情況下和電商是一種委托或運輸的合同關系,導致了三者的關系較為復雜。因此,鄭律師設想能否通過立法的方式,賦予消費者第一時間直接向銷售平臺要求賠償責任的權力,而非先找銷售者,這也是值得我們深思之處。消法委委員范家華律師對此予以認同支持。
在平臺、電商和物流的責任劃分問題上,電商和消費者之間是買賣合同或者服務合同關系,電商平臺與消費者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系,電商和物流企業是一種運輸合同關系。根據合同相對性的原則,一旦出現貨物逾期交付或者毀損、滅失等等,消費者一般不能直接向物流企業主張權利,消費者只能追究電商或者電商平臺的責任。